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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漂®专区:“假结婚”赴港——港漂®伪途径



以“假结婚”的方式赴港,历史由来已久。不仅是假结婚,早期采用“假收养”的方式也不少。无论是假结婚还是假收养,到了今天都成为了我们这种跨境律师不错的业务来源。一般会涉及离婚问题,也会涉及相关刑事责任的问题,有时候甚至涉及巨额家庭财产或遗产的争夺。今天先说一下有关的犯罪问题。


如果在网上同时用“假结婚”和“香港”搜索,会找到不少假结婚参与人在香港被判刑的报道。有关当事人假结婚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使内地一方得以通过“单程证”或受养人签注的方式取得香港居留权。不过后来在香港禁止“双非”父母(父母双方均不是香港居民)在港产子后,一些人还利用假结婚取得“单非”的身份(母亲为内地居民,“父亲”则为香港居民)以在香港产子。


无论目的是办理“单程证”或受养人签注,还是取得“单非”身份,参与假结婚安排的双方根据香港法律均构成犯罪。一般所涉及的罪名包括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发假誓)等,其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


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通过假结婚取得“单程证”、受养人签注或其他签注赴港(无论是否取得香港居留权),其实不仅触犯了香港法律,实际上根据内地法律也可能构成犯罪。我们就曾经处理过涉及通过假结婚取得单程证而被内地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




香港居民当事人在经皇岗口岸到深圳消费,结果过关时即被深圳的边检人员拘留,后转交给南宁市公安局。在一周之后,当事人家属才收到拘留通知,于是寻求我们协助。经了解,当事人先前在“中间人”的怂恿下接受以5000元的报酬,与一位广西女子假结婚来协助她取得“单程证”。后来,在广西的策划团伙被公安一锅端,提供假结婚“服务”的港方人士则全部被作为参与有关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起诉的罪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扁)境罪及骗取出境证件罪。事实上,除了港方当事人可构成犯罪外,假结婚的内地一方也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即使任何一方在个案中因某种原因(如严重程度不足)而不构成犯罪,通过假结婚取得“单程证”或其他赴港签注,也足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通过假结婚赴港,以及为他人提供假结婚“服务”,均同时属于两地的严重违法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参与者往往得不偿失。


本文在2015年4月8日首次发表于黄善端律师的个人公众号“不要忘记北京”,内容并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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